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923號聲請人即程序監理人 王愛珠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劉鍾光儀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参萬捌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923號裁定選任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鍾光儀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執行職務事項詳如附件所示,為此請求核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完成該部分程序,爰依上揭標準,並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之程序監理人報酬費用摘要,認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以38,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