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713號聲請人亞慶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馬正峰┌─────────────────────────────────────────────────────────┐│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96年度票字第771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4年11月9日│10,222元│95年9月30日│95年9月30日│073916│├─┼───────────┼───────────┼───────────┼───────────┼───────┤│2│94年11月9日│30,000元│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073915│├─┼───────────┼───────────┼───────────┼───────────┼───────┤│3│94年11月9日│30,000元│95年7月31日│95年7月31日│073913│├─┼───────────┼───────────┼───────────┼───────────┼───────┤│4│94年11月9日│30,000元│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073912│├─┼───────────┼───────────┼───────────┼───────────┼───────┤│5│94年11月9日│30,000元│95年5月31日│95年5月31日│073911│├─┼───────────┼───────────┼───────────┼───────────┼───────┤│6│94年11月9日│30,000元│95年4月30日│95年4月30日│073910│├─┼───────────┼───────────┼───────────┼───────────┼───────┤│7│94年11月9日│30,000元│95年3月31日│95年3月31日│073909│├─┼───────────┼───────────┼───────────┼───────────┼───────┤│8│94年11月9日│30,000元│95年2月28日│95年2月28日│07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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