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澤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橡膠圈壹條、強力磁鐵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澤文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7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橡膠圈1條、強力磁鐵1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6月9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於100年6月8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71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憑。扣案之橡膠圈1條、強力磁鐵1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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