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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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2號原告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被告 詹美香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與被告詹美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辯論終結;惟本院頃悉被告詹美香已於辯論終結前之112年2月19日死亡,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