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再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兵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1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邱蘭筑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單位間兵役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