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徐秀甘 被告 黃馨瑩 (原名 黃馨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馨瑩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以105年度金上重訴自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同年7月21日確定。原告徐秀甘係於該案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8年3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存卷足憑。揆諸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顧正德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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