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97號

原告 陳信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彥霆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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