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97號
原告 陳信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彥霆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97號
原告 陳信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彥霆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