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9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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