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96號

原告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滿枝李韻雯 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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