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鄭美人
號被告 許進宏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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