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2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3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文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紀文鴻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列關於「於100年10月16日晚間8時許」,應更正為「於100年3月16日晚間7時餘許」;第5、6列關於「竟仍於同日20時30分許」,應更正為「竟仍於同日20時餘許」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