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青旻被告鄒文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青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鄒文忠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劉青旻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且被告亦未在監所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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