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四號
原告乙000000
0、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00、丙○○等二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