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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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33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被 告 王啓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王啟清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王啓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
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