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40號聲請人 杜興振 相對人朝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事件,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8日、107年1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360,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職業災害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並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3、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100萬元,相對人於現場以現金給付30萬元,107年2月12日給付20萬元,其餘50萬元從108年
1月10日起至每月10日給付1萬元予申請人;…5、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帳戶影本,堪信屬實。而相對人目前僅給付64萬元,於109年3月10日起即未給付,依上開調解內容視為全部到期,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36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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