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刑智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 莊弘揚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俞伯璋 律師
曾禎祥 律師 黃子芸 律師上訴人 李易霖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吳俊龍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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