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7號債務人 蔡振芳 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周培森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五湖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9月27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43.22%),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勞工保險局陳報不同意,餘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陳報同意、不同意或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28.05%),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5/9),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債權比例總計71.27%),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任職於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1,000元等情,有員工薪資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8,000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1,400元,第73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4,8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972,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 蔡佩吟 (00年0月00日出生)、 蔡明宏 (00年00月00日出生)均尚在學,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之配偶 蘇蝞 從事臨時工之工作,每月收入約10,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證,是債務人除負擔家庭生活開銷外,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約13,000元(第1期至第60期),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合計16,663元【9,829+(6,834×2÷2)=16,663】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分別依子女成年之時點,提高清償金額,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本件債務人業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每月僅酌留13,000元供自身與子女之各項開銷,且認定更生方案允妥應以本院認可時債務人之實際收入、家庭及健康狀況為審酌之基準,現階段債務人確實已展現最大誠意,盡力清償債務,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台幣8,000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1,400元││第73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4,800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497,313元││4、清償總額:新台幣972,000元││5、清償成數:38.92%││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60期│第61~72期│第73~96期│││││││││││││││││├──┼──────┼─────┼────┼────┼─────┼─────┤│一│花旗(台灣)│118,208│4.73%│379│539│700│││商業銀行││││││├──┼──────┼─────┼────┼────┼─────┼─────┤│二│萬榮行銷股份│399,364│15.99%│1,279│1,823│2,367│││有限公司││││││├──┼──────┼─────┼────┼────┼─────┼─────┤│三│遠東國際商業│149,263│5.98%│478│682│885│││銀行││││││├──┼──────┼─────┼────┼────┼─────┼─────┤│││四│台新國際商業│913,248│36.57%│2,926│4,169│5,412│││銀行││││││├──┼──────┼─────┼────┼────┼─────┼─────┤│五│中國信託商業│486,767│19.49%│1,559│2,222│2,885│││銀行││││││├──┼──────┼─────┼────┼────┼─────┼─────┤│六│第一商業銀行│165,915│6.65%│532│758│984│├──┼──────┼─────┼────┼────┼─────┼─────┤│七│澳商澳盛銀行│116,441│4.66%│373│531│690│││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八│彰化商業銀行│64,526│2.58%│206│294│382│├──┼──────┼─────┼────┼────┼─────┼─────┤│九│勞工保險局│83,581│3.35%│268│382│495│├──┴──────┼─────┼────┼────┼─────┼─────┤│合計│2,497,313│100%│8,000│11,400│14,8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