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7號聲請人 游智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出生日期民國47年12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45年9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第一項關於關於被繼承人出生日期民國47年12月15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45年9月
1日」,上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