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3樓之1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正亞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