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繼續保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94號原告 鍾佩真 被告 燕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七行中關於「「牌照號碼:B5-208」之記載,應更正為「牌照號碼:
BS7-20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