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9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二九一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證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二九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林源森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