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日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尤日祥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日祥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又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以陳述意見表對表示對本件聲請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7頁),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及應受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拘束,即所定拘役之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2罪)拘役20日(3罪)拘役30日犯罪日期①110年9月16日②110年9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9月16日至110年9月30日,應予更正)①110年8月4日②110年6月16日③110年7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6月16日至110年8月4日,應予更正)110年4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70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534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53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600號110年度豐簡字第592號110年度豐簡字第59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600號110年度豐簡字第592號110年度豐簡字第592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9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6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60號編號1至8應執行拘役120日(111年度執更字第343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2罪)犯罪日期110年9月3日110年9月15日①110年7月25日②110年7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3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3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9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96號111年度豐簡字第96號111年度簡字第65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2月25日111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96號111年度豐簡字第96號111年度簡字第65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29日111年3月29日111年5月31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4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4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962號編號1至8應執行拘役120日(111年度執更字第343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5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0年7月22日110年8月12日110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91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91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65號111年度簡字第65號111年度簡字第803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26日111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65號111年度簡字第65號111年度簡字第803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31日111年8月30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96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96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805號編號1至8應執行拘役120日(111年度執更字第3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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