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三、聲請人配偶97、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98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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