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70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次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丙○○之最後設籍地在臺北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2樓,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述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