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玨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正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足上訴裁判費。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408元,尚應補繳
446元。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羅永安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