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753號聲請人 莊美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姩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僅於105年6月24日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補正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原本,如逾期仍未補正本票原本,將依法駁回台端之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