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梁家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