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東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兆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6日所為110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萬2,649元(含本訴170萬7,288元、反訴187萬5,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0日
書記官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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