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耀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耀琪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該案扣得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經送鑑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195號裁定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10號、第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被告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簽分偵辦(下稱後案),嗣檢察官以後案受前案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而將後案予行政簽結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後案扣得之香菸1支,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