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22號原告 王涵薇
送達代收人 林育明 住○○市○○區○○00路0段0號0樓被告 許楨蕙
蔡博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79號),經原告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鑕靂
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得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