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3號原告 吳晏綮 被告 蔡博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鑕靂
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