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進
籍設雲林縣○○鎮○○路00號(雲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具保人 鄭自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自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鄭自偉因被告陳鴻進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於民國110年2月9日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為具保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份在卷可佐。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及囑託拘提均未到庭,且本院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其應督促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偕同或使被告到庭進行準備程序等情,有本院110年9月13日、同年10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6日雲檢原廉110助379字第1109032729號函附拘票及報告書等附卷可稽,且又查無被告、具保人有目前在監在押之情形,有其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