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游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游宗達於93年12月2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20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4074元游宗達自民國110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154855元游宗達自民國110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