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67號聲請人 李雨庭 代理人 李偉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2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1)×10×43=3,010。
二、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即前置協商成立),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4,254,069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4歲(66年生),近2年擔任接案攝影師、Ubereats兼職外送員,每月約有25,000元至30,000元之工作收入,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查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稱其收入來源為「接案攝影師、Ubereats外送員」,每月收入約25,000元至30,000元云云,請佐以證據陳報聲請人近3個月接案攝影及擔任外送員,各月分別賺得之數額?
五、請陳報包括聲請人、配偶黃○晴及其子女李○皓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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