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朝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浦允中羅予又范姜超明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叁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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