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翔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彥程 原告 方源
陳順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 張素宜 即誠品室內設計顧問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翔合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1,7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99元。
㈡原告方源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萬5,4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750元。
㈢原告陳順忠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7,9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