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告 郭三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同地段5262建號之不動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系爭不動產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291號鑑定價額為937,000元(見本院補字卷第21-22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額937,000元為準,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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