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18號被告甲○○43歲民統一編號:
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5月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9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