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5號聲明人戊○○
己○○庚○○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聲明人甲○○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表明其「知悉得繼承之時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