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32號
原 告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原告與被告 林作諺 、 林作霖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