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周麗芳
被 告 施百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百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9條規定以
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