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抗告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先輝 (音)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