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呈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5號、第2330號、第3460號、第4142號、第485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羅文呈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羅文呈並無販賣演唱會門票等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以他人帳戶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以掩飾犯罪所得之本質與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之洗錢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新竹縣○○鄉○○路00號4樓402室前租屋處,使用附表所示之Facebook、Dcard等社群網站之人頭帳號虛偽刊登或以私訊留言販賣演唱會門票等商品訊息,致如附表所示之 詹育杰江沛芸楊勝竣廖檉垣鄒宛軒朱淑玲陳于馨王浩權楊宛純方瑞嫺劉育吟沈亭妤邱苡 家、 楊琇安黃姵瑄 陷於錯誤允以購買;同一時間,羅文呈向如附表所示販售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PENPOINT點數、遊戲點數或代匯款之不知情賣家 黃雅陵吳泓毅牟姿樺黃品儒吳軒睿張祐瑄何怡君楊勛鈞黃惠美 ,表示欲購買OPENPOINT點數、遊戲點數或委託代匯款,藉此取得上開賣家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帳戶; 羅文呈旋 指示如附表所示詹育杰等人,將如附表所示價金匯款至如附表所示黃雅陵等賣家提供之帳戶,黃雅陵等賣家收受款項後,即移轉OPENPOINT點數、遊戲點數或匯款至羅文呈所使用之會員帳戶或指定之銀行帳戶,羅文呈以此三角詐欺方式詐得OPENPOINT點數、遊戲點數及現金,並將之販售予收購OPENPOINT點數、遊戲點數之賣家,再以無卡提款方式取得販售OPENPOINT點數、遊戲點數之價金得手,並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詐欺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帳戶、金額及取得之點數、現金均詳如附表所示)。嗣詹育杰、江沛芸、楊勝竣、廖檉垣、鄒宛軒、朱淑玲、陳于馨、王浩權、楊宛純、方瑞嫺、劉育吟、沈亭妤、 邱苡家 、楊琇安、黃姵瑄未如期收到演唱會門票等商品,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詹育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江沛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楊宛純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楊勝竣、廖檉垣、鄒宛軒、朱淑玲、陳于馨、王浩權、楊宛純、方瑞嫺、劉育吟、沈亭妤、邱苡家、楊琇安、 黃珮瑄 訴由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羅文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羅文呈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至8、10、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9、11、12、14、1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黃雅陵、吳泓毅、牟姿樺、黃品儒、吳軒
睿、張祐瑄、何怡君、楊勛鈞、黃惠美提供帳戶洗錢,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於附表編號1、3至8、10、13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9、11、12、14、15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間,分別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附表編號9、14、15所載犯罪事實同一,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造成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於106年9月間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7年2月27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甲案);復於107年8月間,因詐欺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40日,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7年9月28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6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拘役部分接續執行後,於108年9月26日徒刑及拘役部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等前科事實,理由中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經核上情屬實,準此,被告於上開案件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各罪,係因詐欺等案件受刑,與本案之罪質相同,堪認被告未能因前案所執行之刑罰,而產生一定之嚇阻或教化效果,本院經審酌後,認本案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況,亦無過苛之虞,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均加重其刑。
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犯前四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故適用舊法,核先敘明。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3至8、10、13所犯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業如前述,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輕之;另附表編號2、9、11、12、14、15所為之犯行均已分別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犯,而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然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罪名所涉相關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仍應列予說明,並於量刑時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
力之人,竟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金錢,透過網際網路施用詐術騙取他人金錢或為本件一般洗錢之犯行,其所為均值非難,考量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取得宥諒之態度,暨告訴人等人所受損害非鉅及被告係因積欠高利貸之利息壓力,經濟狀況不佳之犯罪動機,被告自陳係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入所前在超商代班、尚有妻子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63、16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及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併就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前開犯行取得如附表各編號所載之點數及金錢,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迄今尚未賠償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等,此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應依法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文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帳戶、金額(新臺幣)暨取得之點數或金額證據主文1詹育杰(提告)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 陳文洲 」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詹育杰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露天拍賣帳號「abc00000000」向黃雅陵購買OPENPOINT點數,因而取得黃雅陵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詹育杰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2月13日20時4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黃雅陵);1183元。(1)證人即告訴人詹育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460卷第7至9頁)(2)證人黃雅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460卷第11至14頁)(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3460卷第67至73頁)(4)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會員基本資料(偵3460卷第15至25頁)(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4月14日上票字第1110010316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資料表(偵3460卷第29至31頁)(6)申請人相關資料及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偵3460卷第33至53頁)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OPENPOINT點數捌佰伍拾陸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OPENPOINT點數856點2江沛芸(提告)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尊重之美德」公開留言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江沛芸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zz00000000」委託吳泓毅代購遊戲點數,因而取得吳泓毅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江沛芸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5月16日3時50分;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吳泓毅);1600元。(1)證人即告訴人江沛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142卷第8至9頁)(2)證人吳泓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142卷第6至7頁反面)(3)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狄卡字第111061401號函及所附會員基本資料、IP歷程紀錄(偵4142卷第9至10頁反面)(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29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29044S號函及所附用戶基本資料、IP歷程紀錄(偵4142卷第11至12頁)(5)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匯款明細擷圖(偵4142卷第12至17頁反面)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匯回1600元予被告3楊勝竣(提告)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韓品品」私訊佯稱得以兌換人民幣,致楊勝竣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兌換人民幣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opp2323」委託牟姿樺代匯,因而取得牟姿樺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楊勝竣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8月7日1時50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牟姿樺);4200元。(1)證人即告訴人楊勝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8頁)(2)證人牟姿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23至24頁反面)(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19至22頁反面)(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訂單資料、對話紀錄(偵1005卷第160至178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1555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30至235頁)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匯回3800元予被告4廖檉垣(提告)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韓品品」私訊佯稱販賣遊戲點數,致廖檉垣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遊戲點數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委託黃品儒代匯,因而取得黃品儒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廖檉垣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8月7日21時49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黃品儒);3000元。(1)證人即告訴人廖檉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26頁)(2)證人黃品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37至39頁)(3)證人 杜宜青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46至49頁反面)(4)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27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1555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30頁、第236至274頁)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匯回2900元予被告5鄒宛軒(提告)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仔仔」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鄒宛軒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委託黃品儒代匯,因而取得黃品儒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鄒宛軒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8月13日7時58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黃品儒);1600元。(1)證人即告訴人鄒宛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28至30頁)(2)證人黃品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37至39頁)(3)證人杜宜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46至49頁反面)(4)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31至35頁)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匯回1491元予被告6朱淑玲(提告)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 陳鈞華 」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朱淑玲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abc00000000」委託吳軒睿代購遊戲點數,因而取得吳軒睿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朱淑玲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9月14日11時7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吳軒睿);3000元。(1)證人即告訴人朱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51頁)(2)證人吳軒睿於警詢時之證述(他卷第69至70頁反面)(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52至53頁)(4)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1日連銀客字第1120003023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17至218之1頁)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GASH點數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GASH點數2850元7陳于馨(提告)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陳鈞華」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陳于馨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abc00000000」委託吳軒睿代購遊戲點數,因而取得吳軒睿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陳于馨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9月14日11時54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吳軒睿);4600元。(1)證人即告訴人陳于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54至55頁)(2)證人吳軒睿於警詢時之證述(他卷第69至70頁反面)(3)匯款明細影本(偵1005卷第56頁)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GASH點數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GASH點數4600元8王浩權(提告)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愷文」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王浩權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abc00000000」委託吳軒睿代購遊戲點數,因而取得吳軒睿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王浩權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9月14日13時7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吳軒睿);2100元。(1)證人即告訴人王浩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57頁)(2)證人吳軒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59至60頁反面)(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58至58之1頁)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GASH點數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GASH點數2100元9楊宛純(提告)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 育璇林 」虛偽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資訊,致楊宛純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向張祐瑄購買OPENPOINT點數,因而取得張祐瑄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楊宛純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10月13日20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張祐瑄);2960元。(1)證人即告訴人楊宛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66至67頁)(2)證人張祐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69至70頁)(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68至69頁、第71至74頁反面、偵4853卷第5頁)(4)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1005卷第179至187頁反面)(5)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005卷第188至192頁)(6)將來商業銀行函覆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19至220之1頁)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OPENPOINT點數貳仟陸佰 陸拾 肆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OPENPOINT點數2664點10方瑞嫺(提告)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年少有為」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 方瑞嫺軒 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zxc102066」向何怡君購買OPENPOINT點數,因而取得何怡君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方瑞嫺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10月21日17時54分;00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何怡君);2100元。(1)證人即告訴人方瑞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77至78頁)(2)證人何怡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82至84頁反面)(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79至81頁、第85至87頁)(4)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狄卡字第111061401號函及所附會員基本資料、IP歷程紀錄(他卷第179至182頁)(5)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4日狄卡字第111112405號函及所附會員基本資料、IP歷程紀錄(偵1005卷第149至159頁)(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1日儲字第1120061530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21至222頁)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OPENPOINT點數壹仟陸佰捌拾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OPENPOINT點數1680點11劉育吟(提告)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松」公開留言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劉育吟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LINE帳號「pop709058」向楊勛鈞購買遊戲點數,因而取得楊勛鈞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劉育吟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11月5日19時4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楊勛鈞);4800元。(1)證人即告訴人劉育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89頁)(2)證人楊勛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07至108頁反面)(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90至93頁、第110至122頁)(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1555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30頁、第275至276頁反面)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點數伍仟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遊戲點數5000點12沈亭妤(提告)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松」公開留言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沈亭妤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LINE帳號「pop709058」向楊勛鈞購買遊戲點數,因而取得楊勛鈞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沈亭妤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11月5日21時55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楊勛鈞);4500元。(1)證人即告訴人沈亭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96頁)(2)證人楊勛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07至108頁反面、第110至122頁)(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97至100頁)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點數伍仟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遊戲點數5000點13邱苡家(提告)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松」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邱苡家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LINE帳號「pop709058」向楊勛鈞購買遊戲點數,因而取得楊勛鈞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邱苡家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11月6日10時51分、11時9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楊勛鈞);3200元、3200元。(1)證人即告訴人邱苡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01至103頁)(2)證人楊勛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07至108頁反面、第110至122頁)(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104至106頁)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點數伍仟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遊戲點數5000點14楊琇安(提告)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 蔡倫邦 」虛偽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資訊,致楊琇安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a303073」、LINE帳號「@a303073」向黃惠美購買OPENPOINT點數,因而取得黃惠美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楊琇安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11月25日14時2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黃惠美);3000元。(1)證人即告訴人楊琇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24至125頁)(2)證人黃惠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33至135頁反面)(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126至128頁、第136至143頁)(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1555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30頁、第277至286頁反面)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OPENPOINT點數貳仟參佰陸拾肆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OPENPOINT點數2364點15黃姵瑄(提告)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辰」虛偽刊登兌換人民幣資訊,致黃姵瑄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兌換人民幣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a303073」、LINE帳號「@a303073」向黃惠美購買OPENPOINT點數,因而取得黃惠美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黃姵瑄匯款至右揭帳戶。111年11月26日0時30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黃惠美);4300元。(1)證人即告訴人黃姵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30頁)(2)證人黃惠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33至135頁反面)(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131至132頁、第136至143頁)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OPENPOINT點數參仟零捌拾壹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OPENPOINT點數308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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