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33號聲請人 謝文陸 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詩珊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主張供擔保原因消滅
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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