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告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高靜怡 律師被告甲○○
號7樓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訴字第20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鑑定單位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預納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將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就原告主張追加工程與原有工程部分尚有爭議而有鑑定之必要,爰於民國97年9月16日命原告繳納鑑定費用後,請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進行鑑定,惟原告遲未向該會繳納鑑定費用,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原告與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鑑定單位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34,650元,如原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本院將依法通知被告墊支,若被告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