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130號

原告 陳怡靜

被告 蔡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坤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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