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130號
原告 陳怡靜
被告 蔡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坤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