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21號
原告 宋尚賢
被告 高瑛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