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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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原告 盧文檳 被告 歐盧如意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文。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交付遺產訴訟,屬家事事件法第70條所定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又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盧允 之戶籍係位在嘉義縣民雄鄉,與原告住在嘉義市○○路○○○巷○○號,業據原告當庭陳述明確,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復依據原告所提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盧允之遺產均為嘉義縣之土地及房屋;再被告前亦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對原告等其他繼承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對此亦無意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周育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