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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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8年2月│││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6.03.28│96.03.28│96.10.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偵字第7332號│第7332號│第1903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1555││││1541號│1541號│號││├────┼───────┼─────────┼─────────┤││判決日期│96.11.16│96.11.16│97.10.21│├───┼────┼───────┼─────────┼─────────┤│確定│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1555││││1541號│1541號│號││├────┼───────┼─────────┼─────────┤││確定日期│96.12.17│96.12.17│97.11.13│├───┴────┼───────┼─────────┼─────────┤│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664號│執字第664號│執字第8215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0.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903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判決日期│97.10.21│││├───┼────┼──────────┼────────┼───────┤│確定│法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確定日期│97.10.21│││├───┴────┼──────────┼────────┼───────┤│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8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