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沛婕 (原名 林雅萍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蘇定海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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